华侨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19 浏览次数:

 

 

华大人〔201026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实行坐班制度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包括教辅、行政、工勤及附属单位人员),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二)实行教学、科研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的教学、科研人员不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校、院临时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4.校、院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不实行坐班制度的教师在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时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三)外出从事科研、调研或进修的教师,应向所在单位报备;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四)校部机关“双肩挑”领导原则上每周除不超过4学时的课堂教学时间外,其余时间均按坐班制人员考勤;学院“双肩挑”领导按向本单位师生公开的坐班办公时间考勤。

二、考勤办法和要求

(一)以院、处(部、所、室)、直属(附属)单位为考勤单位。

(二)各考勤单位要有一位领导主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和上报。考勤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的考勤汇总表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人事处。校办产业、后勤实体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勤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做到准确无误。出差、开会、请假、旷工、迟到、早退、脱产进修学习等均应做考勤记录,实行日考勤、月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单位领导应以身作则、身体力行、遵守制度并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学校对迟报、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考勤情况将作为教职工校内岗位津贴发放以及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个人每月满勤,学校按规定核发考勤奖。迟到、早退、缺勤者按5元/次扣发考勤奖。每月缺勤超过学校正常工作日,扣发个人当月的考勤奖(寒暑假期间教职工连续请假,扣发其考勤奖)。出勤抽查发现迟到、早退、提前下课(含考试)和工作时间因私离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第一次扣发当日考勤奖;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及以上者,扣发半月考勤奖;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10次及以上者,扣发当月考勤奖。

(五)当学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时不予考核,当学年不计算工龄和教龄。

三、请假批准权限及审批流程

(一)校级领导请假,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二)院、处(部、所、室)、直属(附属)单位领导请假,由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批准。

(三)其他教职工请假,1天内由科(系)领导批准;连续7天内由院、处(部、所、室) 直属(附属)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连续15天内由人事处长批准;超过15天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四)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的,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续假若因人在外地等客观原因不方便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单位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四、旷工认定及相应处理

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二)未请假无故不参加第一条第二款中各项活动者;

(三)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四)因公外出逾期不归者;

(五)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六)不服从组织调动,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七)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单位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八)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对旷工者,除扣发旷工期间工资外,根据情节轻重和时间长短,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者,扣发当日全部工资和当月考勤奖;旷工3天及以上者,按日扣发全部工资和一季度考勤奖;全年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者,下一年度降低一级岗位聘用。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学校给予除名处理。

五、请假手续及有关规定

(一)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可请事假。

1.请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尽快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2.寒暑假去外地探亲,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时,需提前向院、处领导请事假。

3.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4.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学年内事假累计在15天及以内者,其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全额发放;

2)当学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不满30天者,扣发其当月基本工资的50%

3)当学年内事假累计达到30天者,从第31天起停发其本人全部工资。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校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诊断证明(须经校医院确认)向有关领导请假。

2.去外地探亲因病不能按时请假者,需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证明。

3.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其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工作满10年者,其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②工作不满10年者,其基本工资发放90%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工作满10年者,其基本工资发放80%

②工作不满10年者,其基本工资发放70%

病假工资数额(含各种补贴)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4)病假连续5个月以上(按半日休假者2个半天算1整天)的教职工,病愈上班销假时需提供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上班后不足2个月,又因病续假休息者,其病假要与上班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5)教职工在见习期内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三)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是指教职工与居住异地的配偶、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团聚的时间。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为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休探亲假,其余时间休探亲假者,需写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同时不能享受探亲报销待遇。探亲期满应按时返校,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续假的,按事假规定办理。

1.境内探亲

1)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可在见习期满后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2)连续工作满1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包括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3)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1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1次探亲假,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1次探亲假,假期20天。

2.境外探亲

1)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不予累计,下同)。

2)未婚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4个月;31次的,给假70天;21次的,给假45天;11次的,给假20天。

3)已婚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

4)归侨、台胞教职工回国或回大陆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从未出境探亲或从未因私事出境,也未在境内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

5)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按国家规定可享受出境探亲待遇,但又因故不能出境探亲的,在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回来的配偶或父母时,可享受国内探亲的同等待遇。

6)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或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台属教职工,可以探望其国外或台湾的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在境内探望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7)教职工出境探望其国(境)外的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8)教职工出境探亲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的,逾期(自上班之日算起)连续超过15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假期(包括续假)半年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探亲路费报销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席座位标准报销。

2)乘轮船的,按照四等舱位标准报销。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4)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其路费只限于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程,境外费用自理。

已退休、退职教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四)婚丧假

1.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7天,但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注:不得分段休假)。

2.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亡故时,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假3-7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3.经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考勤奖,其他费用自理。

(五)产假

按照国务院、教育部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即:

1.女教职工合法生育,产前产后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教职工双方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80天。夫妻为我校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3.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停发考勤奖。

4.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可按实际影响天数顺延其休假时间,但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5.小产、人工流产的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7-15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6.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期间其基本工资按70%发放。

7.女教职工哺乳1周岁以下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但不能上、下午合并使用,可晚上班或提前下班半小时。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期2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按80%发放;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按70%发放;4个月以上的其基本工资按60%发放。

六、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省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七、校内岗位津贴及厦门政策性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条款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及发放考勤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华大校人字[2000]53号)和《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通知》(华大校人字[20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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