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华侨大学研究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管理
、课程管理及学位论文环节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我校与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水平,现就规范我校研究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管理、课程修读、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以及学位论文各环节的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换生项目、校际交流、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及院际交流、联合实验室、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等,被派往境内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受理申请的课程必须是与我校或学院签订了有效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大学或研究机构开设的课程。境内合作单位应是国内知名大学或国家重点学科;涉外学校或研究机构应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相关认可名单。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完善研究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培养机制,为研究生办理交流期间学籍管理,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转换,以及学位论文各环节的开展等手续。
第四条 国际学院、研究生院、各培养单位和校内导师共同负责研究生在境内外交流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全程掌握研究生在外学习、生活情况,掌握研究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尤其出境前须对研究生加强外事纪律与安全教育。
第五条 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研究生须按时缴纳学费,并在每学期开学初的15天内,委托他人代理完成报到注册工作。研究生交流学习期间,可正常参与其所在专业的奖学金评定、硕博连读、评优评奖,及学位论文各环节工作。研究生申请参与评优评奖工作时必须事先办理学分及成绩的认定、转换。各培养单位不得遗漏研究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及学位论文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院为申请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办理学籍相关手续。研究生应于离校前提交《华侨大学研究生外出登记备案表》、《华侨大学研究生离校申请及返校记录表》,联合培养还需提供联合培养协议,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七条 研究生在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1-2学期。
第八条 研究生在交流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到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报到,提交《华侨大学研究生校外研修情况总结报告表》,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未经学校同意,研究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交流期满一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分及成绩认定基本原则
第九条 各专业培养指导委员会是互认学分课程同质性、学分水平鉴别的专业审核组织,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是课程修读、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申请受理与管理部门。互认学分应坚持“等值等量”原则,按个性化培养需求申请,严格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在境内外高校所修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近或相同,其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课程内容的吻合度一般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同一层次的同类课程可以替代培养方案中相应和低层次的课程,课程名称和学分按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50%。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学分原则上只限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非学位课程(协议中要求单独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除外),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
第十四条 与专业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以转换为选修课程,但不计学分。
第十五条所修课程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研究生可在本专业相关课程中再修读,补足所缺学分。学分认定转换后的各类课程学分应满足所在年级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本校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四章 学分及成绩转换方法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境内外高校交流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计算,原则上应按我校16-18学时计1学分的方法转换录入(0.5≤学分﹤1的,可按1学分计)。如遇对方学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与我校不一致的,按16-18学时计1学分的标准转换。
第十八条 转换时,学分高、学时多的课程可转化为培养方案中情形相同或学分低、学时少的课程,反之则不允许。
第十九条 成绩转换按以下方法进行。
1.研究生在境内外高校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记成绩。
2.只有等级的成绩,转换为百分制成绩后给予登记。如对方学校有成绩转换标准则按对方学校标准执行,如没有标准则按表1、表2的对应关系进行转换。研究生在境外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制形式评定的成绩,按表1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境外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Excellent、Good……五档等级制形式评定的成绩,按表2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表1 境外ABC等级成绩与校内百分制成绩转换表
对方学校等级成绩 |
校内百分制成绩 |
A+,A |
95 |
A- |
90 |
B+,B |
85 |
B- |
80 |
C+,C |
75 |
C- |
70 |
D+,D |
65 |
D-,E |
60 |
FX、F+ |
50 |
F- |
40 |
表2 境外五档等级成绩与校内百分制成绩转换表
对方学校等级成绩 |
对方学校5分制成绩 |
校内百分制成绩 |
优秀 Excellent |
5 |
90 |
良好 Good |
4 |
80 |
中等 Average |
3 |
70 |
及格 Pass |
2 |
60 |
不及格 Fail |
1 |
60以下 |
第五章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程序
第二十条 到境内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在华侨大学所属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情况,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境内外高校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于离校前书面提交《华侨大学研究生校外课程学习及研修计划表》,经导师、培养指导委员会、培养单位审核后,送研究生院审批并备案。未经批准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应于返校后三周内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研究生申请时应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并附上对方学校出具的所修读课程成绩单原件、课程教学大纲及简介等材料,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后,送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成绩。
第六章 学位论文环节
第二十二条 我校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各环节的要求均须按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评阅答辩的管理规定》(华大研〔2016〕9号)执行。研究生的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原则上应采取现场参加的方式完成。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境外高校交流期间不便回校参加现场开题或答辩的,允许采用视频等特殊方式完成开题或答辩。采用视频等特殊方式开题或答辩的研究生必须事先申请报备且获得研究生院批准,否则视为开题或答辩无效。采用视频等特殊方式开题或答辩的研究生同样需要如同现场开题和答辩的研究生一样提交相关材料。境外交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和预答辩环节可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研究生要求回校参加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
第二十五条 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全盲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派遣至我校的双学位留学生、双学位港澳台侨生应根据双方高校的合作协议及本人在华侨大学所属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情况、在对方高校就读期间所修的课程情况,根据以上原则及办法给予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国内高校校际合作项目交流的研究生,如对方学校为211、985高校,在对方学校所修读的课程,其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