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推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学校决定面向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以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研氛围、培育研究生的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其科研创新动力为目标,主要用于支持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培育和冲击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内容包括“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计划”。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由研究生院管理,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主要面向华侨大学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仅针对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下同),包括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采取广泛培育、过程淘汰、考核激励的方式,以科研项目立项的形式,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与学位论文或研究方向领域相关的学术研究,培育科研创新能力。
第七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资助额度不分等级,博士研究生人文社科领域每项资助3万元,自然科学领域每项资助5万元;硕士研究生人文社科领域与自然科学领域(数学类、管理类)每项资助1万元,自然科学领域(除数学类和管理类外)每项资助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项目的申报与首期款拨付:
1.各培养单位在全日制研究生一年级入学注册并确认指导教师后,10月中旬通知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项目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确认,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评审,上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2.研究生院将在第一学期内向获批准资助的研究生拨付第一期项目资助经费,用以支持研究生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博士研究生第一期经费均为3千元,硕士研究生第一期经费均为2千元。
第九条 获得项目资助的研究生应围绕研究计划认真开展研究,按时完成阶段性成果(可选择论文、奖项、科研项目或专利中的任一项成果,其中科研项目不含本资助项目或者学校资助覆盖面超过50%的项目),主动向培养单位申请接受项目的中期检查(可选择在第二学期的6月下旬、第三学期的12月下旬和第四学期的6月下旬),提交《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项目中期检查申请表》及相关成果原件和复印件。截至第四学期期末未能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的或者逾期未能提交项目中期检查申请材料的,将取消所资助的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项目,不再拨付其余款项。
第十条 培养单位应认真审查项目的中期检查申请材料,做出明确的意见,并将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研究生院将根据研究生的项目成果级别和数量做出相应的第二期资助款项划拨安排。具体划拨安排对应表如下:
博士生的阶段成果 | 硕士生的阶段成果 | 第二期款项安排 |
1.一类期刊论文1篇;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三名、省部级奖二等及以上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3.承担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名、省部级项目前二名、国家级项目前三名; 4.获得发明专利2项 | 1.二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四名、省部级奖前三名、地厅级奖前二名、校级奖第一名; 3.承担地厅级项目前二名、省部级项目前三名、国家级项目前四名; 4.获得发明专利1项 | 50% |
1.二类期刊论文1篇;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四名、省部级奖前三名、地厅级奖前二名、校级奖第一名; 3.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名、地厅级项目前二名、省部级项目前三名、国家级项目前四名; 4.获得发明专利1项 | 1.三类期刊论文1篇;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五名、省部级奖前四名、地厅级奖前三名、校级奖前二名; 3.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名、地厅级项目前三名、省部级项目前四名、国家级项目前五名; 4.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 | 30% |
1.三类期刊论文1篇;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五名、省部级奖前四名、地厅级奖前三名、校级奖前二名; 3.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名、地厅级项目前三名、省部级项目前四名、国家级项目前五名; 4.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 | 1.有CN号的期刊论文1篇(不含增刊和专刊);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六名、省部级奖前五名、地厅级奖前四名、校级奖前三名; 3.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前二名、地厅级项目前四名、省部级项目前五名、国家级项目前六名; 4.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 | 20% |
第四学期期末前未能取得以上成果之一 | 取消项目,不再资助 |
注:1.中期检查的阶段性成果可选择以上论文、奖项、科研项目或专利中的任一项。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华侨大学。 2.论文发表应以获得项目资助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每篇字数在5千字及以上,并在论文中注明“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资助项目”,期刊级别依照研究生在入学注册时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和科学技术研究处采用的分类标准。 3.科研项目不含本资助项目或者学校资助覆盖面超过50%的项目。 |
第十一条 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的研究生应着重投入学位论文的研究撰写工作,以优秀的学位论文评审成绩获得项目的验收通过。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在《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评阅答辩的管理规定》(华大研〔2013〕28号)文件规定的研究生盲审范围的,均应安排1份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盲审。
研究生院将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成绩(含研究生院盲审及培养单位送审)及是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做出相应的资助款项余款安排。具体划拨安排对应表如下:
博士生的送审成绩 | 硕士生的送审成绩 | 第三期款项划拨安排 |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4篇优秀,1篇良好及以上 |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全部优秀 | 拨付余款,奖励10% |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 |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 | 拨付余款 |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最多2篇合格及以上,其余均为良好及以上 |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1篇合格及以上,其余均为良好及以上 | 拨付总额80%的余款 |
学制规定年限内没有达到以上要求 | 取消项目,不再资助 |
第三章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计划
第十二条 为了激励我校博士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全面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配合国家、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实现我校 “国家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突破,制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计划”。
第十三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计划主要面向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学位论文研究中取得突出学术成果且尚未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通过评审优秀学术新人奖,给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的资助。
第十四条 申请优秀学术新人奖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为尚未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
2.博士学位论文全部由研究生院组织独立盲审,且盲审成绩4篇优秀,1篇良好及以上;
3.申请者在博士学习期间,在二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网络发表也可)4篇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在一类A学术期刊公开发表1篇或在一类B学术期刊公开发表2篇,所发表论文均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
4.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最终成绩为优秀。
第十五条 优秀学术新人奖的评选程序:
1.申请优秀学术新人奖的全日制博士生,原则上应在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国家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研究计划申请表》,并承诺参加国家和福建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获资助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期间发表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均应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含资助期满半年内发表的相关成果)。
2.研究生院审核申请者材料,对符合条件者,聘请国内本学科领域5位知名专家对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及《国家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研究计划申请表》进行盲审,对学位论文取得学术成果的水平、创新性和进一步取得突破的潜力给予评价。盲审成绩同时作为申请者学位论文答辩的论文送审成绩。
3.研究生院将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优秀新人奖评选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学位论文取得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计划进行审议,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察申请者冲击“国家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潜力,提出评审意见,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术新人奖获选人。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审查优秀学术新人奖获选人的材料以及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的评审意见,审议确定优秀学术新人奖获得者。
第十六条 学校邀请优秀学术新人奖获得者,留校继续从事不超过一年的科研工作,给予获奖当年学校科研为主型副教授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学校资助获奖者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以便其延续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为申请“国家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做准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资助经费为自然科学领域不低于50万元/项,人文社科领域不低于15万元/项。
第十七条 优秀学术新人奖获得者在学校正式发文后,撰写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任务书,经其博士生指导教师审定,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向该获奖者拨付项目经费的40%作为第一期研究经费。
第十八条 优秀学术新人奖获得者在正式获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资助后的第6个月至第9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中期检查申请,提交《华侨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中期检查申请表》及相关成果原件和复印件。未能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的或者逾期未能提交项目中期检查申请材料的,学校有权终止其继续留校,并取消所资助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不再拨付其余款项。
中期检查的基本要求如下:项目立项以来,在二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网络发表也可)2篇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在一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网络发表也可)1篇,所发表论文均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在论文中注明“华侨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
第十九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中期检查通过者,研究生院向获资助者拨付项目经费的30%作为第二期研究经费。
第二十条 通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中期检查者,应在项目立项后的第11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结项验收申请,提交《华侨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结项申请表》及相关成果原件和复印件。未能通过项目结项验收或者逾期未能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学校有权终止其继续留校,并取消所资助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不再拨付其余款项。
结项验收的基本要求如下:中期检查以来,至少取得论文、专著、专利、奖励四项成果之一,且成果均以获资助者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应在可标注的成果中注明“华侨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成果标准要求如下:
(1)论文成果要求:在二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网络发表也可)2篇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EI(正刊,不含会议论文)、SSCI、EI、A&HCI全文收录。
(2)专著成果要求: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有关的学术专著。
(3)专利成果要求: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并在二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网络发表也可)1篇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有关的学术论文。
(4)奖励成果要求: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有关的成果获国家科技三大奖(前四名),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社科成果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第二十一条 通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结项验收者,研究生院向获资助者拨付项目经费的余款,同时强调其应参加国家和福建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且至少在之后半年内发表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均应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项目经费以学校自筹资金为主,以奖励方式直接发放,归研究生个人支配使用。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经费按照科研项目的性质进行管理。为了肯定和激励博士生指导教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经费的20%-40%原则上供受资助者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支配,具体比例在提交任务书时予以明确,其余项目经费归受资助者个人使用,由指导教师签字监管或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含汽油费)。
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
6.办公用品费,项目研究所需办公用品的费用。
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华大研〔2011〕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