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研〔2017〕20号 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29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普通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积极参加校院级活动和社会实践;

(六)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未解除违纪处分者;

(二)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进度;

(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如涉及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再具有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方可参评;

(二)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国家下达。

(二)申请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80%及以上,课程成绩合格且当学年无补考记录;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四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2. 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竞赛获奖)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所评选学年内取得(学年时间界定为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发表高水平论文(博士研究生在学校二类A及以上期刊,硕士研究生在学校二类B及以上期刊)的学年时间可放宽为9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发表学术论文以实际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用稿通知无效);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申请者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成果

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申请者须在我校三类A及以上期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一类B及以上期刊);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者须在CN号期刊或SCI、EI、SSCI、A&H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者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或在二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一、二年级申请者需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优异表现,积极参加本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科研潜力突出。

(2)专利成果

获得授权的专利成果一项及以上,且本人作为专利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本人为第二申请人;如获得授权的专利成果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须本人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3)学科竞赛

获得权威机构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3.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同时认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不计入一等学业奖学金评选比例),荣誉兼得,但奖金就高,不兼得。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三种。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学业一、二等奖评选,只参与普通学业奖的评选。

(一)一等学业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10%;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10%。

2.申请条件:

(1) 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70%及以上,且课程成绩合格;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四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2)学术及科研要求与国家奖学金相同,学科竞赛类获得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即可。

(二)二等学业奖学金

1.奖励标准和评选名额:

博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30%;硕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30%。

2.申请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60%及以上,且课程成绩合格;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四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2)学术及科研要求与国家奖学金相同,学科竞赛类获得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即可。

(三)普通学业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1)二、三年级博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一年级博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按6000元/人进行评审。

(2)二、三年级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一年级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按5000元/人进行评审。

2.申请条件:

(1)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2)一年级研究生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申请。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研究生奖学金:

1.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2.担任班长、党支部书记、院级学生组织部长及以上、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及以上研究生干部满一年,工作特别突出的;

3.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研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已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积极参加科创竞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并有优异表现。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0月份陆续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研究院)。

第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研究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七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研究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统一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学校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普通学业奖学金只发放奖金,不发放证书。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杂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学生,自2017年9月起施行, 原《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华大学〔201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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