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优秀学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研究生学术水平,提升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促使更多的研究生优秀成果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评奖范围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期间获得的优秀学术成果。学术成果包括正式见刊的学术论文、获得正式授权的专利及得到有关部门批示的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优秀学术论文是指研究生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在高级别期刊上的学术论文,须扣除申请博士学位所要求发表的论文篇数。
(二)优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侨大学、且本人为专利的第一完成人。
(三)优秀研究咨询报告指以第一作者为国家机关撰写相关咨询报告,以华侨大学为第一呈报单位。
第四条 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年内见刊的论文或获得授权的专利均可申报,超过毕业后一年见刊或授权的不予参评。毕业后留本校任职的研究生在入职后的学术成果以本校教师科研成果申报,不再参与评选。
第五条 参评学生在校期间需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凡出现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华侨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华大综〔2017〕37号)、《华侨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华大研〔2016〕27号)处理。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优秀学术论文类奖励标准
(一)在Nature、Science、Cell正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在其子刊、《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二)在特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三)在一类A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四)在一类B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五)在二类A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六)硕士研究生在二类B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期刊分类依据研究生入学注册时学校施行的学术期刊分类标准执行。
第七条 优秀专利类奖励标准
(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奖励1万元;
(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八条 优秀研究咨询报告类奖励标准
(一)研究生撰写国家级研究咨询报告,获得国家领导人批示(对成果有实质性评价),每篇奖励1万元;
(二)研究生撰写省部级研究咨询报告,获得国家部委或省、直辖市、自治区领导人批示(对成果有实质性评价);或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纳,且该相应办公厅出具证明,每篇奖励0.5万元。
咨询报告的认定按《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认定办法》(华大科〔2013〕19号)执行。
第四章 申请办法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学术成果奖励于研究生毕业前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通知申请期间,符合奖励条件的研究生,向培养单位提交《华侨大学研究生优秀学术成果奖励申请表》及成果复印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由培养单位汇总进行初审后,将所有申报者的申请表、论文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培养单位汇总表报送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对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核通过或评审认可的名单至少公示1个月。
(三)研究生院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名单及奖励额度汇总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将相关奖励款项划入获奖者账户。
(四)公示期或评奖后的学术成果,一经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将上报华侨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并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侨大学马万祺优秀研究生论文奖励基金奖励办法》(华大研〔2016〕17号)同时废止,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华侨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