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奖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激励我校学生积极参与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赴国(境)外高水平院校开阔视野,提升知识技能,学校决定设立华侨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奖助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参加我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助学金包括“林淑惠世界名校交流奖学金”“出境交流助学金”和“出境交流突出表现奖学金”。
第四条 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设置与标准
第五条 林淑惠世界名校交流奖学金。
一、设立背景:由恒安集团许连捷先生捐资设立,用于鼓励我校优秀在校学生参加校际、院际交流项目赴境外世界名校学习。
二、申请对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世界名校交流项目的学生,项目院校专业排名或综合排名位于世界前100名(含100名)。国(境)外名校排名满足申请当年最新的任一标准即可申请:
(一)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THE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二)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U.S. News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三)QS世界大学排名 (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
(四)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
三、奖励标准:
(一)学分交流项目(含联合培养),交流期限满一学期(三个月)及以上。
奖项 |
学术成绩要求 |
英语成绩要求 (TOFEL/IELTS) |
亚洲国家 (地区) |
亚洲以外国家(地区) |
一等奖 |
85分以上 |
85分/7.0以上 |
5000元/人 |
15000元/人 |
二等奖 |
80分以上 |
80分/6.5以上 |
4000元/人 |
10000元/人 |
三等奖 |
75分以上 |
70分/6.0以上 |
3000元/人 |
8000元/人 |
备注:1.其它语言成绩采用参照标准,提供相关证明,由评审小组最终认定; 2.研究生可视情况酌情上浮一定比例,硕士生最高上浮不超过1.5倍,博士生最高上浮不超过3倍; 3.特别优秀且对学校声誉有潜在重要影响者的奖助标准可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
(二)短期交流项目(三个月以内):视具体项目情况而定,其中亚洲国家(地区)个人资助额度上限为5000元,亚洲以外国家(地区)个人资助额度上限为10000元。
第六条 出境交流助学金。
一、申请对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联合培养、学分交流、短期交流等优质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不包含中美121双学位项目的出境学生。
二、助学金标准:主要用于资助学生个人签证费及往返旅费,并酌情补助学杂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奖项 |
项目类型 |
交流时长 |
亚洲国家(地区) |
亚洲以外国家(地区) |
一等 |
联合培养项目 |
一学年及以上 |
5000元/人 |
10000元/人 |
二等 |
学分交流项目 |
一学期(三个月以上) |
3000元/人 |
8000元/人 |
三等 |
短期交流活动 |
三个月以内 |
≤3000元/人 |
≤6000元/人 |
备注:1.其它语言成绩采用参照标准,提供相关证明,由评审小组最终认定; 2.研究生可视情况酌情上浮一定比例,硕士生最高上浮不超过1.5倍,博士生最高上浮不超过3倍; 3.特别优秀且对学校声誉有潜在重要影响者的奖助标准可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
第七条 出境交流突出表现奖学金。
一、申请对象:圆满完成由学校组织的联合培养、学分交流、短期交流等优质国际交流项目,担任学生组长或在国(境)外交流期间表现优异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根据交流项目类型、突出表现情况等,分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第八条 鼓励各专业学院自主开展并培育优质的联合培养、学分交流、假期研学、工作坊等学生国际交流项目,营造良好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氛围。由学院组织、并按学校规范程序报备国际学院、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的国际交流项目,学院可以择优推荐项目学生参评“林淑惠世界名校交流奖学金”和“出境交流助学金”。
第九条 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从自有课题经费等途径对研究生的出境交流予以额外资助,用以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学杂费及实验材料费等的补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优先情况
第十条 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境外生应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或对华友好;
(三)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与团队协作精神,能圆满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
(四)通过学校交流项目审核并已入选该项目,且未获得合作方奖助或减免项目费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一)外语成绩符合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的入学要求;
(二)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或班级排名前30%,无挂科记录;
(三)获得华侨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
(四)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五)在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励志成才、校园文体活动、创新创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六)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各类出国(境)交流相关奖助学金和一次出境交流突出表现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国际学院、董事会办公室、国际交流合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组成“华侨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对学生出国(境)交流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学院。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评审小组根据经费预算下拨情况,确定当年是否评选。
第十五条 如确定评选,则每年5月和10月由评审小组确定各类交流项目奖助学金的额度与人数指标计划,由国际学院发布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奖助学金申请通知,启动出国(境)交流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华侨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奖助学金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成绩单、公开出版物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受表彰证书等复印件),提出奖助学金申请,报所在学院审核推荐。
第十七条 各专业学院做好相关宣传发动、组织报名、预审推荐等工作,将材料汇总报送国际学院。
第十八条 申请“出境交流突出表现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华侨大学出境交流突出表现奖学金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交流期间成绩单、公开出版物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受表彰证书等复印件),直接报国际学院审核推荐。
第十九条 国际学院复核各学院上报的材料,召集评审小组进行评选。评审小组根据每年度的经费情况、项目学生申请情况等因素评审确定各项奖助学金的标准额度及人选。
第二十条 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确定后,由国际学院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最终奖助或奖励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国际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国际学院应在接受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向评审小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经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后做出答复。评审小组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林淑惠世界名校交流奖学金” 和“出境交流助学金”项目,在获得奖助的学生出国(境)前发放奖助经费的50%;对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并按期返校的学生,经所属学院和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发放剩余的奖助经费。获得奖助的学生完成交流学习项目后,应在返校一个月内向所属学院及国际学院递交书面总结和心得体会等图文影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学校评审小组有权取消或要求学生支付学校已发放奖助学金额度100%-200%的违约金,并按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退出或变更已入选项目;
(二)无故缺席行前教育说明会;
(三)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相关法律和校纪校规;
(四)修习课程有50%及以上不合格;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返校;
(六)被遣返回校;
(七)未能顺利完成交流项目;
(八)其它经评审小组认定为影响国家、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出境交流突出表现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如申请材料及内容不属实,学校评审小组有权取消或要求学生支付学校已发放奖学金额度100%-200%的违约金,并按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院为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制作奖助学金发放表,经审核无误、学生签字确认后,由财务处将相关奖助金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