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17〕48号)、《关于评选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务〔2014〕18号)、《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14〕34号)和《华侨大学先进班级评选办法》(华大学〔2014〕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将于9-11月份开展2018-2019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1.国家奖学金
申请者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应符合校级奖学金的评审条件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者应符合校级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成员。
3.校级奖学金
申请者应品学兼优且符合《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17〕48号)的有关规定。
4.厦航奖学金
参照校级奖学金标准。
5.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申请者应品学兼优,且符合《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14〕34号)的有关规定。
6.其他说明:
(1)本学期初转专业的学生,符合2018-2019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条件的,向原所在学院申请。
(2)相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请参看2019年版《学生手册》。
(3)勤工助学等岗位不列入学生干部编制。
(4)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及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由教务处组织评选,其他奖项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二、名额控制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4
国家励志奖学金:15
校级奖学金:境内生:16;境外生:1
厦航奖学金:1
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奖学金:2
荣誉称号
校三好学生:境内生:9;境外生:1
校优秀学生干部:境内生:3;境外生:1
校先进班级:1
三、评审要求:
1.在开展评选工作时应严格掌握评选标准,认真实施评选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导向作用,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的入门条件之一,在符合奖学金各项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择优进行评选。
2.各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推荐名额应严格按照推荐名额控制数执行;评选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学校今年继续实行抽检制度,发现未按评选条件报送的,将加倍扣减下一学年该学院的推荐名额和奖学金额度。
3.学生在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等省级及以上的竞赛中获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或学习帮扶工作成绩突出者,参评奖学金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须报学生处核准。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发给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
5.各类荣誉称号不可兼得,但可与奖学金兼得。其中,校三好学生必须从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四、申请时间及要求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请于9月24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审批表一式三份,成绩单和佐证材料均为一式一份)交至304办公室。
2.校级各类奖学金申请材料请于10月8日前交至各班班长处,班长需在10月9日下午15:00前交至304办公室。
3.荣誉称号申请材料请于10月8日前交至各班班长处,班长需在10月9日下午15:00前交至304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