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华大研〔2017〕20号)、《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14〕34号)等文件精神,将于9-11月份开展2018-2019学年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1.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
2.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按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3.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从各学院品学兼优的学生中产生,评选办法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助管、兼职辅导员等岗位不列入学生干部编制。
二、评选要求
1.在开展评选工作时应严格掌握评选标准,认真实施评选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符合奖学金各项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学生的综合表现、科研成果情况、学习成绩择优进行评选。
2.指导学生认真填写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申请表,规范“专业”名称,按学习成绩单上的专业全称填写。
3.各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推荐名额应严格按照推荐名额控制数执行。
4.荣誉称号不可兼得,但可与奖学金兼得。其中,校三好学生必须从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含普通学业奖)的学生中产生。
5.各学院(研究院)须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各学院评审细则需在学院网站公布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二、名额控制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博士1;硕士:正选3;备选1
校级研究生奖学金:
一等学业奖:博士:1;硕士:11
二等学业奖:博士:4;硕士:33
荣誉称号
校研究生三好学生:5
校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3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要在9月24日前将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国家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三份;成绩单和成果佐证材料均为一式一份)交至304办公室。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荣誉称号申请材料于10月10日前交至304办公室,厦门校区交至相关负责人处。